事關醫療保障基金 黑龍江出臺全國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4月1日實施。《條例》是全國首部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對于推進醫保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化、體系化、法制化,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運行風險,維護基金安全,助推醫保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主要亮點
(一)強化了醫療保障基金的全流程全鏈條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籌集、運行、經辦、使用的監督管理。
(二)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實際中的突出問題,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義務和禁止行為、稅務部門征繳職責、基金運行績效管理和監測預警、定點醫藥機構義務和禁止行為、基金使用檢查稽核、建立定期對賬制度、足額安排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補助資金和醫療救助資金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規形式作出規定。
(三)體現改革要求。將國家新出臺的擴大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使用范圍、支持“互聯網+醫療”發展等改革措施寫入《條例》。
(四)堅持外部監督與定點醫藥機構及個人自律相結合。明確構建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醫療保障新型監管機制,對醫療保障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并規定了醫療保障領域嚴重失信認定標準和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五)規范醫保支付標準,保障人民群眾充分享受“集采”和“國談”帶來的醫療紅利。《條例》規定公立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保支付標準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在滿足臨床需要的前提下,優先配備和使用醫保目錄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名義限制相關藥品的配備使用;合理使用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不納入衛生健康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占比、次均費用等考核指標范圍。
(六)明確醫保基金結算程序,解決定點醫藥機構與醫藥企業之間存在醫保基金結算難、周期長的問題。規定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規定,規范藥品、醫用耗材采購行為,及時結算支付貨款;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做好集中帶量采購醫療保障基金預付工作,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
(七)強化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加大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力度。《條例》建立了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制度,規定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和新聞媒體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同時,規定醫療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應當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還對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開展聯合檢查,推進監管方式創新,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醫保基金使用事前違規提醒、事中違規審核、事后違規線索篩查,提高監管效能等做出規定。
(八)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對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以外的單位騙取醫保基金,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協助他人騙取醫保基金,以及定點醫藥機構未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或者未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或者將應當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轉由參保人員承擔等違法行為,依法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強化法律震懾和責任追究。(記者?于勇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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